日前,朝阳警方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中,查处多起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房屋监管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,警方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了处罚。
在此提醒
出租房屋事关人身安全、公共安全,谁出租谁负责、谁收益谁负责,广大出租人应当严格履行房屋出租管理责任,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。
案例警示
近日,朝阳公安分局十八里店派出所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,先后发现出租人张某、祁某、陈某出租的3处房屋均有20余人居住,达到集中出租住房标准,但3名出租人均未按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,未设置必要的监控设备和防盗锁具等安防设施。
公安机关依法对3名出租人责令限期改正,并分别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。
法规提示
《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:集中出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的,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,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,设置监控、灭火等治安防范、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,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。
第六十四条第一款: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;逾期不改的,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,改正前停止出租;造成严重后果的,由公安机关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,对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,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