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今,不少消费者喜欢通过社区团购渠道购买生鲜水果等商品,但如果在团购时遇到问题,面对生产商、供货商和团购平台等多个主体,消费者在维权时应该找谁?据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,该院在一起案件中认定团购平台应当承担产品销售者责任,需退货退款;而商品的生产商则被判承担500元的惩罚性赔偿。
2021年3月10日,原告董先生在某团购平台下单购买了涉案商品,支付0.9元。董先生发现,该商品包装标注净含量65克,但实际净含量仅50g。董先生认为,团购平台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,应与生产商某公司、供货商某商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,于是起诉到法院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团购平台公司虽然称其并非实际销售者,只是平台经营者,但该公司未能提供在平台内公示的实际销售者的信息,以及涉案商品实际由被告某商行在团购平台上销售的相应证据,商品货款收款方也是团购平台公司。此外,被告某商行不认可其是销售者,并提供了与被告团购平台公司签署的合作合同,签署时间晚于涉案订单发生时间。因此,对于团购平台公司的辩解意见,法院没有采纳。
据此法院认为,团购平台公司应承担产品销售者的责任,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、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,法院予以支持。但关于原告董先生主张500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,法院认为,商品生产者不能够提供涉案商品出厂检测合格报告,推定其存在欺诈故意,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。但是,涉案食品包装并非团购平台公司制作,标注内容并非团购平台公司可以决定,不足以认定团购平台公司存在欺诈的故意,团购平台公司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。此外,因缺乏事实依据,法院也没有支持原告要求某商行承担合同责任的诉讼请求。
法院最终判决团购平台公司退货退款,若涉案商品不能退还,需折抵相应货款;生产商赔偿原告500元。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。
法官王红霞介绍,网络团购模式下,消费者并不能准确了解具体销售者身份。因此,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看,网络团购平台、微信群、小程序等运营者应该依照电子商务法规定,通过合理途径公示销售者主体信息,保护消费者知情权。如果因未能依法公示导致消费者维权无门,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仅为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,不能提供实际销售者身份的,应承担销售者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