装修过程中,商家使用过期辅料,同样也会构成欺诈,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。近日记者从北京三中院获悉,在该院审结的一起消费者权益纠纷类案件中,商家因在贴壁布时使用过期胶水,被认定构成欺诈,应对全部商品款项承担三倍赔偿。
原告张先生此前花费17340元,从某商贸公司处购买了壁布,货物、施工服务、施工用胶都由商贸公司提供。但张先生在施工现场发现,贴壁布所用的胶水均已过保质期。据张先生所述,施工所用胶水一种为瓶装胶、一种为袋装粉状胶,因为某商贸公司宣称用胶环保、可食用,所以他特别看了胶的包装,发现施工用的两种胶均已过期。并且张先生验收时发现,壁布有些不平,是由施工用胶过期化不开导致的,所以起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某商贸公司按照价款金额三倍赔偿。
被告商贸公司则表示,壁布和胶都是合格的,不能证明胶是商贸公司提供的。即便是商贸公司提供的,该公司也是基于过失,没有欺诈的故意。此外,胶是赠品,不能按照全部费用计算惩罚性赔偿损失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各项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在安装过程中使用了过期胶,胶水生产日期喷注清晰,且标注在瓶盖等显著位置,装修人员应当且能够注意到生产日期。法院认为,胶虽为辅料,但与主材混合后方能呈现装修效果,足以影响消费者对于消费选择的主观判断,最终认定这家商贸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。
本案中,张贴壁布的胶对于壁布的使用年限及美观程度有重要影响,胶的环保性和安全性亦事关居住人的身体健康,且装修用胶与壁布本身在装修后具有不可分性,某商贸公司在经营壁布并在安装过程中提供并使用过期胶,应以收到的全部经营款项为赔偿基数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。
法官提醒,从事装饰装修的经营者,对于合同没有约定的辅料也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,使用过期辅料同样构成欺诈行为的,对于具有不可分性的装修整体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