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一劳动者于2022年10月劳动合同期满,被公司通知不再续签。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,劳动者胡某与公司就2022年度的年终奖发放发生争议并对簿公堂。经法院审理,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应向胡某支付年终奖2.7万余元。
从2019年10月8日开始,原告胡某便在北京某公司工作,双方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。2022年10月17日,胡某被公司通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。后来,由于前公司一直没有支付胡某2022年的年终奖,胡某将前公司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2022年年终奖35000余元。
公司表示,年终奖仅对绩效合格的员工进行发放,并非固有、固定收入,胡某2022年的表现不足以对其发放年终奖。根据该公司的《薪酬管理办法》,胡某于2022年年中离职,并未参与当年年终绩效考核,公司也无须向胡某支付任何年终奖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从劳动合同的约定看,双方明确约定绩效奖金根据员工所在岗位、公司聘岗当年绩效以及上季度员工个人考评系数综合来进行判定,法律性质上,该年终奖属于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应得的部分,仅是基于用人单位行业特点安排的年底或次年初进行统一发放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劳动者绩效的成果支付年终奖。提前离职的劳动者,对于其已经完成的劳动成果,有获得报酬的权利。
本案中,公司称胡某2022年的表现不足以对其发放年终奖,但并未提交充足证据,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,所以对于胡某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年终绩效奖金的主张,法院予以支持,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核算。
最终,顺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向胡某支付2022年绩效奖金27000余元。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判决。
为避免因绩效奖金引发的争议,法官提示用人单位,应制定合法合理的年终奖发放制度,并经民主程序向劳动者公示;明确年终奖具体的考核办法,细化发放条件;对不同离职的理由能否获得年终奖的情形进行区分,避免采用“考核完成前”或“奖金发放前”离职则不享有奖金等表述。